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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关于以食用为目的 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的通告

时间:2020-07-17 11:23:59 作者: 来源:八闽务林人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以食用为目的

  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省、市关于野生动物退养转产相关工作要求,根据《连城县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养转产工作方案》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纳入家禽家畜管理、纳入水生动物管理、退养转产等3种方式引导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可以继续养殖的养殖场(户),于2020年7月31日前到农业农村局申报登记,已办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及时撤回、注销或声明作废。

  (一)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第303号公告)的梅花鹿、鹌鹑、雉鸡、鹧鸪、鸵鸟等在养野生动物,由县农业农村局纳入家禽家畜管理。

  (二)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文件规定的黑斑蛙、棘胸蛙等相关蛙类,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三)除了上述物种之外,其余的在养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豪猪、竹鼠、海狸鼠、蓝孔雀、蛇类、红骨顶鸡等)均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养殖。退养存栏野生动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野外放生或无害化处理。

  二、对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退养转产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偿(补助),对逾期未退养的养殖场(户)一律不予补偿(补助)并依法查处、强制关闭。

  三、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养殖野生动物和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15,3328918。

  特此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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