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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16 13:15:50 作者: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长江禁渔工作实际,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第五条第一款: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点“主要任务”中第(一)点“健全管理制度”: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


  4.《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建立制度”:借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利契机,把加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后的执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


  (二)我市长江禁捕水域管理背景情况


  2021年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口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0〕2号),明确了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禁渔范围、时间和相关要求。为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对生产性垂钓行为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规范沿江各类垂钓行为,亟需通过发布通告明确相关管理规范,确保在渔业监管、行政执法依据方面给予规范性文件支撑。目前我市沿江沿海长效监管机制日趋成熟,各项执法监管措施也稳步推进实施,形成了良好的禁渔氛围和稳固的群众基础,为出台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规范奠定了坚实条件。《通告》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长江大保护”及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必要举措,与我市现行的长江禁渔制度形成有力衔接,也是为加大对长江禁捕水域生产性垂钓的整治力度,强化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二、制定过程


  2021年年初以来,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完善我市长江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监管执法力度,我委全面梳理研究了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禁捕水域垂钓相关规定,收集借鉴了其他省市长江垂钓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我市长江禁捕工作实际拟定了《通告》,通过多次走访沿江沿海基层管理部门、正式发文系统内外收集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积极征询修改意见、完善《通告》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二)管理要求

  1.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除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海段以外,可实施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垂钓活动。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 

  在禁钓水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2.垂钓人员应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积极配合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服从相关管理要求,规避沿江码头港汊、水闸、航道、工程圈围区等影响日常管理或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3.沿江各区可在本通告基础上,结合本区管理实际,明确辖区内沿江具体垂钓范围和管理要求,同时积极利用“网格化”、“护渔员”等巡护监管制度发现和监督制止违法垂钓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垂钓问题,可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

  (三)禁止行为

  1.禁钓区外实施垂钓行为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严禁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3.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5.禁止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严禁垂钓渔获物进入市场流通;

  6.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名录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凡违反上述1至5项规定的行为,均认定为生产性捕捞。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zcjd/20220207/9bbdbccf41a84028a2c8df67a6ac91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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