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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8-04 15:03:5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中心)、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湖北省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湖北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要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2025年,全省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685万亩。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清单完成项目任务目标,项目补助作物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以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其余经济作物以及畜牧业、渔业不能纳入补贴范围。

  二、项目实施

  (一)扶持方向。各项目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主要围绕粮食作物生产和油料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产粮大县实施托管的粮食生产面积不少于总任务面积的80%。项目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引导小农户自觉自愿接受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在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的前提下,县级实施方案需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上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

  (二)支持环节。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技术作为核心支持内容,水稻重点支持集中育秧、机械插秧、侧深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多促、机械收获等环节;小麦重点支持深翻整地、机械精量/半精量播种、机械开沟、化学控旺、机械镇压、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多促等环节;油菜重点支持精细整地、精量播种、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多促、机械收获等环节;玉米、大豆重点支持精量播种、一喷多促、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收获等环节;马铃薯重点支持机械播种、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环节;甘薯重点支持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等环节;花生重点支持精量播种、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等环节。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补助标准。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享受补助的环节,不能在其它项目里重复享受补贴。

  (四)补助方式。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优先支持承担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为小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服务。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明确本县项目支持的作物和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原则、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确定流程、验收条件、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报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县级方案审核通过后,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方案,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如确需调整,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实施。

  (二)选定服务主体。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统一组织遴选规范化、专业化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任务实施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要细化服务主体承接任务须自有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数量,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根据遴选标准发布服务主体遴选公告,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申报资料的审核,公开公正择优遴选服务主体,遴选结果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区公布,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市、区)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名录库。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市、区)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将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重点主体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四)组织项目实施。一是签订服务合同。选定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二是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服务机械安装智能监控硬件设备实现作业过程管理和作业质量监督、作业数据统计及绩效管理等业务,提升工作效率、强化过程监督。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已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市、区),要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没有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项目县(市、区)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建立服务监管平台步伐。 三是加强质量监管。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检查验收方案,方案包括项目检查验收程序和方式、面积核实方法、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并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对虚报服务面积、套取项目资金的直接取消项目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验收结果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所在的乡镇、村公示公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或参与验收的项目县,要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要按照比例进行抽验,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六)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耕=0.35×服务面积;种=0.26×服务面积;防=0.13×服务面积;收=0.26×服务面积),对服务主体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核验。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示,确保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经管)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将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兑付给补助对象。项目县(市、区)要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八)开展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收集整理县级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开展绩效自查自评,主要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方案重点考核其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开展宣传培训、制度建设等情况;绩效重点考核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完成情况和实施环节、服务对象是否合规、是否健全联农带农机制等。项目绩效自查自评完成后,要形成本地区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评价结论等。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适时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实施的县下年度不再安排项目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县(市、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当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县(市、区)要建立农业农村、财政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分级开展培训,明确项目实施的意义、目标、内容,掌握项目实施标准和要求。要广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大力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